日期:2016/08/22   瀏覽次數: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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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財務公司為您分析虛開發票涉及3方風險。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發票管理辦法》以來,各地稅務機關對發票的檢查正如火如荼的進行著,很多企業對從銷售方取得的不合規發票很不以為然,比如如下的案例,對三方來講都存在著很大的涉稅風險。接下來就和烏魯木齊工商財務代理公司一起倆看個案例。
一般納稅人A公司與B公司簽訂購買設備合同, B公司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但其分公司C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于是B公司讓分公司C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A公司。如此處理,對三方來講均存在涉稅風險。
分析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分公司C沒有銷售貨物,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于虛開發票行為,而銷售方B公司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于虛開發票行為,都將會受到處罰。
對A公司來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的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法規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如果C公司以B公司的名義開具專用發票,A公司與B公司的交易是真實的,但稅務機關會以A公司應該知道B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來證明A公司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從而定性為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即使不這樣定性,對A公司取得的專用發票也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
正確的做法是由銷售方B公司開具發票。如果A公司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的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開具專用發票。其中,該文件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第六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從2009年1月1日以后,小規模納稅人無論工業還是商業,稅率均調整為3%,B公司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依然按小規模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但代開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發票可以按3%進行抵扣。因為只有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開具的發票才按17%的稅率征稅,取得方一般納稅人企業方可按17%抵扣進項稅,因此,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是不同的,A公司要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以及B公司的定價是否合算來決定是否在B公司購買此設備,但不能以虛開發票三方受處罰作為代價取得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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