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計82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1 |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
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 |
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 |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4 |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5 |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6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7 |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8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9 |
拆船廠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布) |
改為后置審批 |
10 |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11 |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2 |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3 |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4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 |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5 |
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16 |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7 |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部門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8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 |
商務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9 |
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0 |
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1 |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繭絲綢生產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2 |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3 |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
改為后置審批 |
24 |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
改為后置審批 |
25 |
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6 |
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7 |
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8 |
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
質檢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9 |
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0 |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 |
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1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2 |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3 |
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4 |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5 |
音像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6 |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7 |
設立可錄光盤生產企業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光盤復制管理的通知》(中宣發〔1996〕7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8 |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9 |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40 |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41 |
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42 |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 |
改為后置審批 |
43 |
食品生產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44 |
食品流通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45 |
餐飲服務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46 |
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審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47 |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48 |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同級相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
改為后置審批 |
49 |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50 |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
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51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52 |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
國家能源局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53 |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 |
國家鐵路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54 |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55 |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56 |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 |
國家文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57 |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58 |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
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59 |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60 |
新建棉花加工企業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督機構 |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0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61 |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合并、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62 |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63 |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審批 |
財政部、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64 |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期貨相關業務審批 |
財政部、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65 |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
財政部、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66 |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證核發 |
環境保護部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67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68 |
從事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
交通運輸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69 |
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 |
交通運輸部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70 |
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71 |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72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73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74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75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76 |
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77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78 |
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79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認定 |
國家測繪地信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80 |
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81 |
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82 |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審批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
聯系崇匯:18690819616
總公司地址:新市區長春中路澳龍廣場B座9樓
各分公司地址:
1、伊犁:伊寧市山東路金茂新天地A座17樓1713室
2、哈密:哈密市伊州區環球國際綜合樓16樓1606室
3、喀什:喀什市吐曼路1號財富大廈7樓710室
4、阿克蘇:阿克蘇市英阿瓦提路輝煌大酒店11樓1108室
5、昌吉:昌吉市長寧南路聚龍城9樓915室
6、阿勒泰:阿勒泰地區阿勒泰市迎賓路99號5樓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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